|本文刊于《世界历史评论》2024年夏季号,作者宋时磊,武汉大学茶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关键词:同业公会 茶业组合 商品检验 对外贸易 质量门槛
商品检验是买卖双方、行业团体、政府机构等主体根据一定的契约、标准、规章和法规等,对商品本身的结构、成分、规格、性质等做出合格性评价的行为和制度。大航海时代以降,大宗商品国际贸易急剧拓展,与此同时进出口贸易商围绕商品品质等方面发生的纠纷日益频繁,于是法国、意大利、英国等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公正检验制度应运而生。随着消费者意识的觉醒以及近代民族国家的发展,19世纪中期以后,在进出口环节由海关或相关部门进行商品检验成为一种趋势,这是技术贸易性壁垒的前身,有学者称为“质量门槛”。特别是对中国、日本等东方国家等而言,西方商人凭借其市场先发优势以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掌控了商品输出权,通过自我检验、第三方公正检验等方式垄断了商品检验权;而由西方国家设置且不断提高的“质量门槛”,又在进口环节给东方国家以致命一击。于是,商品检验制度就超越了商业本身,涉及国家和民族的核心利益。因此,东方国家推出应对西方“质量门槛”的制度供给势在必行。其中,在出口环节实施商品检验,作为回应西方冲击最为直接且有效的手段被提上议事日程。晚清中国已有设立出口检验的倡议和设想,民国初期地方政府也有初步实践,外商则始终把控出口检验,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立了全国统一的商品检验制度。
近代日本被迫开埠通商后,其商品检验面临着与中国类似的情形,同样被设置在横滨等口岸居留地的外国商馆把控。在冲破西方检验主导权方面,日本的类同业组织以及同业组织是重要力量。首先登上历史舞台的是19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类同业组织,以丝业为例,群马县有上毛茧丝改良会社、长野县有开明社、京都有西阵织造会社等。这些组织兼具公司和同业组织的双重属性,它们以器械改良和座缫技术为纽带将小生产业者和小生产单位结合起来,扩大生产规模、设立共同扬返所,在扬返所中创造以合作完成为特征的复缫体系。更重要的是,无论是会社内的成员,还是会社外的个体制丝家,都按照会社提供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按照会社商品检验的结果获得质量激励,实现了质量控制的内在化;经过会社检验的生丝产品,符合了美国市场对大量均匀生丝的质量需求,最终日本通过检验制度获得了质量溢价。这些商品检验是在行业和系统内部推动的,是内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安排。目前日本学界对类同业组织的内部质量控制研究用力甚多,但对生丝、茶叶、花、席、绢等大宗商品的出口检验制度较少涉及。实际上,在西方的质量门槛之下,日本在出口环节推动出台强制性法定检验规程并负责具体实施的主体是同业公会,这与民国时期由政府主导出口检验有很大不同。近代日本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怎样形成的,有怎样的特征,是本文关注的重点。茶叶是日本开港后第二大输出商品,其出口曾数度遭遇美国进口法令的规制,且依托茶叶行业所设立的同业组织、创设的商品检验制度颇具代表性,故本文以茶叶为例展开分析。
一、 同业公会层面出口检验制度的创设
黑船来航之后,日本开埠通商,其茶叶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在日本茶叶向美国输出的前一二十年,总体处于卖方市场、供不应求,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都不甚注意品质问题,大量有质量问题的日本茶叶流入了世界茶市。这给日本出口茶的口碑造成了负面影响。日本地方政府较早意识到该问题,1872年静冈县政府部门曾向茶业者发布了《不良制茶取缔》谕告书,提醒从业者注重茶叶的品质问题,半年后又设立了半官方的制茶改良会社等。1873年静冈县发布《不正茶取缔布告》,1877年又有《日干茶取缔论告》。不仅地方政府反复告诫,中央政府同样如此,曾发布命令禁止红茶粗制滥造。这些布告、劝谕等跟晚清各地方政府面向茶农、茶商发布的各种严禁掺杂使假的规则类似,苦口婆心、反复告诫,也不乏要严惩、送交官宪处理等字眼,但多是茶业者或地方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的自觉和自发行为,对于违规事件较难处理,也无法在根本上杜绝,掺杂使假的情况愈演愈烈。
1884年在茶业界的一致要求下,日本出台《茶业组合准则》,旨在通过组织化改造形式,呼吁全国茶商团结一致,打击伪劣茶,发展茶业。准则发布后,各地以及中央成立了不同层级的茶业组合。中央茶业组合总部等从私立性的机构,摇身转变为茶业的公共机关,或者说执行官方意志的半官半民的行业自律机构。经过1884、1885年的组织改造,这些茶业组织开始有机而系统地组合在一起。1885年2月,中央茶业组合本部召开第一次会议,根据《茶业组合规则》和各府县茶业代表的讨论,出台了《中央茶业组合中央本部规约》。规约的目的是实现全国茶业者的气脉相通,调查国内外制茶实况,廓清制造和贩卖之弊端,最终正本清源。规约的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要向横滨、神户、长崎三港派遣调查委员会,各地茶业取缔所之间要建立制茶样品交换的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还对委员会的职责做出了说明,主要包括:注意港口制茶场所、内外市场之茶况、买卖茶叶品质正否,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如果各产茶地输送至港口的茶叶中发现不正茶,则记录该货主的住所、姓名及货品,将之向中央总部及各地方取缔所通报。为了明确职责,中央茶业组织总部还制定了《役员职务规定》,其中有对横滨、神户干事工作职责的说明,所依据是前述第二十三条,没有新增内容。1885年规约确立了在茶叶重要输出港检查的原则,对具体业务的开展也做了初步说明,但尚未有更为具体的条款。
1886年在中央茶业组合总部第二次会议上,日本茶业界在《茶业组合准则》中以副约形式追加了“不正制茶检查法”,通过不正茶、矫正方法等相关条款,来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取缔。在规约部分,对不同层级的组合以及质量和检验方面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界定:各郡区组合委员的职责之一是督查粗恶不正茶叶,并要设定违约者的处分办法;联合会议所确定辖区内制茶及贩卖矫正弊害的方法、下属各组合纷争的排解办法及违约办法;中央会议所要出台全国组合加强沟通和合作的方法。因《茶业组合准则》从修改到得到农商部最终确认,需要一定时间,于是,与会者率先修订《中央茶业组合本部规约》,确立了粗恶不正茶的种类认定及检查方法。在《不正茶认定之种类》中,将粗恶不正茶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不正茶,制茶时掺入其他似茶之叶,混淆良茶者;制造时混入黑砂并他物,希图加增分量者;受潮湿腐之品,晒干后制茶时,掺入之而混淆良茶者;粗硬叶用粘质物制成良茶之形状,掺入之而混淆良茶者。第二,着色茶,即制茶用锑、黑铅、黑烟等作色,掺入之而混淆良茶者;制茶时加绿矾、铁气等而成黑色,拟充良茶而混淆良茶者。第三,赝品茶,以日光晒干之绿茶,掺入而混淆良茶者;粗硬之茶叶,以种种手段特为使之腐败,用黑色拟充良茶者;以阴干腐败之叶,掺入之而混淆良茶者;以茶之粉末,掺入拟制之良茶,或用其他不正之手段,希图增加斤量;砖茶之制造防后腐败者;其他如前项类似之品。
粗恶不正茶详细标准的制定,为检查所的检验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中央茶业组合本部规约》添加了五条“不正茶检查法”,对怎样开展检验工作做了进一步说明。第一条提出在横滨、神户、长崎三个茶叶出口的商埠设立检查制茶所,这些检查所隶属于中央茶业组合总部,由总部直接派遣检查委员,负责检查从产地运到港口销售的茶叶。三个港口的批发商,要自行检查从产地运来的茶叶是否持有当地的检验票证或存在不正茶的情况,如果货物存在该情形,则要扣押货物,并向当地检查所委员报告。检查所还可派遣委员,督查批发商或批发商分支机构的茶叶品质。根据标准确认不正茶及无票证的货物后,要报当地政府并得到认可,并向中央茶业组合总部报告。按照此检查法,即存在三种类型的检验:一是制茶产出地的检验,由当地组合或联合会议所负责;二是批发商的自我检验;三是中央茶业组合总部在主要茶叶输出港派出机构的行业团体检验。
二、检查法规模的扩大及港口检验成效
明治二十年(1887年)的茶业组合中央会议后,横滨、神户、长崎的制茶检查规模得以扩大,中央茶业组合总部决议在横滨、神户两港增设检查委员长,在长崎港设立检查所,横滨港检查委员长由坂三郎担任,检查方法根据前一年的程序实施。从新茶上市直到该年年末,横滨港查处的不正茶有91起,无票证货物175起;神户港的检查员长由真田武左卫门担任,神户港的数据为不正茶15起,无票证货物246起。而长崎港的检查事务向来由长崎港监管所负责,1886年设立检查所,并由总部选定了检查员,从新茶上市开始实施检验,检查员与长崎港的关系并不好,还经常对总部的计划提出异议,即使尽力调查情况并调停和解,这一问题也得不到解决。在这一状态下,各项事务始终不能顺利实施,于是总部将其检查员免职,在选定继任者之前将检查事务委托给长崎监管所役员处理。但继任者并未找到,长崎监管所查处扣押的无票证货物有5起。早期制定的《不正茶检查法》对检验抽样规则、检验费用、处理时限等方面,尚未明确规定。随着检验工作的不断推进,这些问题得以改善。检验程序和茶叶质量标准等,最终都纳入了1887年的《茶业组合中央会议所规约》,体现在第五章检查所事务规程中。
1904年,北京《商务报》曾刊登了《茶业组合中央会议所规约》的翻译稿件,共计68条(1887年为54条),我们可以从中窥见当时日本茶叶检验的规定。检查所主要从事粗恶不正茶的检查与处分,相关经费的征收,内外茶况调查及买卖实况等。检查按照总包数的1/20抽样,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抽样。检查所每日按照上述标准检查市场上流通的茶叶,鉴定合格后颁发检定票证。检查出违规情形,则将全部货物押存,通知货主及所隶属组合的事务所,以50日为限,如逾期不处理,检查所可即行弃却。如果货主不服检查结果,则应在货物被押20日内申诉理由,并向检查所事务员提出再验请求书;事务员收到请求书后30日内,安排与此事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人(货主所在地方茶业组合联合会议所之委员、检查所职员、押货地组合所职员)公评,以此为裁断,所评结果报中央会议所及货物所在地方志联合会议所。再验费用方面,有异议的货主应当先垫付费用,如检查所检验不实,则将费用全数退还;各府县组合会议所如有请求事件,检查所可以应之,但费用由该组合或联合会议所备缴。各府县联合会议所所有检定票证,如遇不贴其票之货,或重用票证被检查所查出,即将该货押存,通知货主所在地方的组合事务所;在被处分、缴纳罚金后开释,经检查所检查合格后发放票证。不同府县的检查票证,相互之间认可;在横滨、神户、长崎等商埠出口的茶叶,必须经该口岸检查验明,检定票证要给收货方查验;各府县组合与横滨、神户、长崎之组合缔结联合条约,则三地检查所可认可各出产地的检验。当时的抽检力度较大,19世纪末横滨港的茶叶出口年抽检率在15%左右,神户港的茶叶出口年抽检率在11%——13%之间(见表1)
表1:横滨、神户港口制茶检查对比月别表
1897年5月,美国修订《茶叶进口法案》,禁止劣质茶进口,制定了样品标准,在海关检查方面也更为严密。步美国后尘,1898年加拿大政府仿照美国,开始实施劣质茶进口禁止令。茶叶消费国发布的质量规制法令,再次给日本茶业界强烈刺激。他们提出日本作为生产国必须完善检查法,开展更为严格周密的检查。如果出口国茶叶质量有了明显提升,需求国就不必对进口茶实施检查。然而,横滨、神户、长崎三地的检查,只能对停留在出口港的制茶进行集中检查,无权全面检查向海外出口的制茶。仍有出口商中为了眼前利益,出口不符合美国标准的劣质茶,损坏了日本出口茶叶的品质和名誉;也不乏西方贸易公司为了迎合美国等市场需求,采用着色的情形。所以,日本茶业界希望由政府出面,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法定检验制度。
三、业界推动国家设立检验制度的努力
1898年第十七回茶业组合中央会议召开时,与会的43名代表共同提出了《输出茶检查建议案》,建议日本政府仿效美国粗劣茶进口禁止条例,制定本国的粗劣茶出口禁止条例,由国库拨款在出口港海关设立制茶检查所,采取适当的检查措施。中央茶业组合会议所在当年3月,将这一建议案提交给了内阁、大藏、外务、农商务、内务、司法等各省大臣。4月,召开了第十八回临时会议,讨论制茶检查所设置费用、委员会选举等事宜。1899年第十九回茶业组合中央会议召开时,议题众多,共有35项,核心问题是美国茶税对日本茶叶输出的影响及其应对办法。茶叶出口检验也是比较核心的议题,2月23日开会时,伊藤市平认为输出茶叶中混杂恶品,失坠日本制茶声价,故不可不厉行检查法于输出茶;相泽喜兵卫亦云,新定条约实施之期已近,内外人杂居之日已迫,由神户、横滨商馆所输出制茶,欲检查之事不得周到,故政府于税关为精密检查,则其效力甚大。日本茶业界一直试图推动政府层面的茶叶出口检验,政府虽支持茶业团体自行组织的检验,但此举关系到外国商馆,日本政府对此有所顾虑,对茶业界的建议案未做明确回复。
日本茶业组织并未就此罢休,而是坚持向政府请愿。相关业者倾向于把附加在《茶业组合中央会议所规约》中的检验章程独立出来,上升为国家法律,扩大检验范围。他们认为茶业公会中央会议所在横滨、神户、长崎三港设立制茶检查所,检查各地区运送来的制茶,以此防止出口劣质茶,并努力引导改良,保持日本制茶的国际信誉,取得了不俗的成绩,这在业内众所共知。为了使其方法更为有效且有力,避免粗劣茶的出口,横滨、神户、长崎三港的制茶检查需要进一步强化。这是因为之前会议所实施的检查仅限于输往横滨、神户、长崎三港的初制茶,再制后出口海外时则无法检查和证明,无法获得需求国消费者的直接信任。因此,需要在出口时进一步加强检查,仔细鉴定内外商贩的出口品是否合格,并证明其品质。这样才能对出口粗劣品加以制裁,让制茶检查更为有效适用,以让进口国逐渐信赖日本的出口检查,赢得日本制茶的好声誉,进而希望消费国最终废止对日本茶实施的进口检查。
进入20世纪后,中央茶业组合会议所继续向政府申愿,通过各种途径推动国家层面设立出口检验机构。1901年,中央茶业组合会议所议长大谷嘉兵卫和事务员相泽喜兵卫向外务省提出建议,请求政府出台法律,在海关设立茶叶输出检验所,由官员和国内外从业者成立委员会,完善设施、严密检查,以阻止粗制滥造的茶叶输出,增进日本茶的国际声誉、实现国家利益。该建议是为废止质量门槛而提出的替代方案,希望日本本国设立出口的门槛。1906年1月,中央茶业组合会议所再次向农商务大臣松冈提出了请示:希望通过政府法律或是敕令,制定制茶出口检查法;出口制茶的检查应该在出口时,由各出口港海关内其他方便处实施;出口制茶检查的实施由茶业公会中央会议所赋予职能;检查所的经费由国库拨款,并征收检查费以补充制茶检查费用。检查所主要设置三个岗位,即检查长、评议员和检查员。检查长由茶业公会中央会议选定,得到主务大臣的认可后就职;评议员由中央会议在内外茶业者中选定,得到主务大臣的认可后任名誉职;检查员由检查长与评议员选定任用。在检验时,检查员根据标准样品实施检验,而标准样品由评议员核定,且要得到主务大臣认可;对制茶检查有异议时,由评议员解决。
中央茶业组合会议所还拟定了《制茶检查规则》。在机构设置方面,扩大检查所的覆盖范围:横滨检查所下辖横滨港、清水港,神户检查所下辖神户港、长崎港、四日市港。出口制茶在各出口港海关内接受检查,不接受检查的茶叶不得出口,检验不合格的茶叶禁止出口,而评议员认为能够整改的茶叶,可以再次审查通过后允许出口。抽检比例为50箱抽1箱。检查完毕的制茶要附上证明以保证品质;出口装船之时,要核对装船的证书发票等,每份都要检查。检查所对每个出口茶箱征收15钱作为印章费,茶叶末一律征收5钱。《制茶检查事务施行细则》细化了一些具体事务。但实施出口检查并不意味着制茶的原产地检查就此停止,而是需要与出口检查一同施行。这是因为即使设立了出口制茶检查所,如果废止原产地检查所,会影响产地开展品质监管的积极性,最终影响港口的出口量。为了使市价更低廉,地方生产者根据市场情况,自然而然地开始购买劣质品,这可能导致粗制滥造行为。一旦取消对出口港的制茶的原料检查,将会贻害无穷,因此原产地检验仍得到保留。
日本政府对从国家层面上组织茶叶出口检验事业并不积极,更倾向于由茶业团体组织办理。当然,农商务省等也在以部门法令的形式,推动不正茶的取缔。1911年美国强化着色茶的进口检验后,农商务省当年迅速发布第20号省令,对用粘质物质制造或将此项物质混入其他茶内、用物料着色或将着色茶混入其他茶内、腐败茶或将其混入他茶之中、混入土砂及其他不纯品等四种情况严格取缔,对于此类制造、转让或出售者处以100日元以下的罚款。1924年4月,农务局发布了《制茶取缔办法》,其中对茶叶出口检验情况做出规定:地方官厅职员和茶业组合及联合会议所之检验员,随时可赴再制茶工厂检验,以期对于出口捆装前之制茶为周密之取缔。1924年8月,农务局第一次修订该制茶取缔法规,添加供给茶素之原料出售或转让者,如不抵触日本《刑法》第十九条第1号或第3号,经地方长官准许,不受取缔限制,可以买卖。1925年再次修订,补充在第一条第1号“对用粘质物质制造”的例外情况之中,即用茶粉和海草类所制出的无害粘物质来制造茶叶者除外。1936年6月,农林省发布《制茶取缔规则》,废除了前述不正茶取缔法令。新的规则法令不是彻底颠覆性的,而是保留已经施行的合理性内容并加以完善。新的规则增加了出口不受检验的规定,主要包括小包装邮递、商品样本以及制造用标本和学术研究用途等情况;规定了向朝鲜、台湾、南洋群岛等殖民地茶叶出口检验的例外情况等;升级了处罚手段,如违反第三条检验规则,不但可处以100日元以下罚金,还可判处三个月以下杂役。法令规定由农林大臣确定茶叶检查标准,其检查工作由农林大臣认可委托的茶业组合中央会议所组织实施。
四、日本茶叶出口检验的依据与检验体系
总体来说,日本茶叶检验从法令和政府规制方面有三种依据。一是《茶业组合规则》,不仅规定了日本茶业的组织形式,也对茶叶检验的总体框架做了说明,其形式是农商务省省令,带有政府强制性。二是针对具体质量问题发布的文件,如1911年发布《着色茶以外的取缔相关省令》,同样具有法令性质。三是中央机关向地方长官发布指导信息,要求地方政府严格检查执行,如1911和1914年农务局发布《着色茶取缔有关农务局长通牒》,声明不正、粗恶茶取缔对于日本制茶贸易振兴的重要意义,并将相关依据告知地方政府。这些上位的法令和规制文件包括历次的文本修订,最终体现为《茶业组合中央会议所规约》中的制茶取缔、检查条款及其检验实施细则,这是指导包括茶叶输出港口在内的全国三府十九县联合会议所及其下属的各组合开展检验的依据。
日本茶叶检验标准特别是出口茶的检验标准,受美国影响甚大。这不仅体现在美国1883、1897、1911年出台茶叶进口法令或者调整进口标准后,日本茶业界迅速在本国相应的法规中对此做出反应,更体现在茶业组合中央会议所下设标准茶制定委员会,每年确定出口及输入茶的标准茶样并向全国分发,而出口标准茶以美国政府所确立的标准茶样为基准。
在这一检验体制的制度安排之下,其检查覆盖比较全面,既有移出地检验,也有输入地检验,检验既可在茶叶产区实施,检查员也可检查批发商、制茶工厂和制成输出品。实践中建立了一套检验协调机制,产地、输入地和输出港口之间的货主、检验员等纠纷处理,有了气脉相通的协同工作方式。检查手段早期以感官手段为主,随着现代科学的建立,立特式检验、显微镜检验和化学检验成为常规手段。检查的项目除了感官性的色泽、水色、香气、滋味等,也有木茎混杂量、着色、水分、灰分等方面的复杂性检验。日本茶叶质量要求较高,如在1915年时就规定水分含量不能超过6%。这低于上海商品检验局1931年确定的水分不得超过8%的标准,中国的这一标准甚至在1937年时还有所放宽,如绿茶为8.5%,红茶为10%,其他茶叶为11%。从各检查所实际检验情况来看,日本茶叶总体合格率较高,这意味着其品质有了根本性提升(见表2)
表2:检查所别制茶检查并承认数量
日本通过检验等提升茶叶品质的做法也取得了成效,其出品在国际市场上符合美国等国家的规制标准。因此,日本茶在国际市场的份额稳步提升,到1907年日本茶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已超过中国茶。1915年,中国人士蒋梦麟、章祖纯到美国参加首届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时,注意到中日两国茶叶在美国市场面临的不同境遇:“日本政府明定法律,禁止茶商着色、加料,自设茶叶检查所,违法者不得出口,以保存信誉。相比之下,中国茶叶之运售美国,因着色或加料,为关员检出,拒 绝入口者,时有所闻,大损中国声誉。因检验严格,日本茶的品质和口碑得到较大改善。
日本茶业界推动政府主持出口检验的动议在日本国内没有实现,但在其进行殖民统治的台湾得到推行。1923年2月台湾总督府发布《台湾茶检查规则》,全文16条,于1924年6月开始实施。该文件规定台湾出口的乌龙茶、包种茶都必须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外运。紧接着又制定《台湾总督府茶叶检查所规定》,建立组织机构,颁布运行规则。但当时出口茶叶并无强制检验,并且没有制定严格的罚则,因此包种茶的输出商铺和洋行仍有出口不合格茶叶的情况,如1924年有包种茶劣茶、1937年有乌龙茶的不合格品。后经过规则改正和追加,红茶等也被纳入规制,法令更加严密,较好地提升了台湾茶叶的出口质量。
五、主要结论和研究展望
通过日本茶叶对外贸易过程中设立并逐渐发展的检验制度可以看出,同业组织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从府县到中央不同层级的组合会议所、联合会议所及中央本部,借助横向以及纵向的彼此联合,对输往主要出口港的茶叶品质进行检验,查处存在问题的茶叶,协调纠纷等。另一方面,这些同业组织又不断向政府请愿,希望由国家来设立统一的出口检验制度。政府对业界所倡导的检验制度主要采取了法令支援的方式,在官方层面上认可业界制定的不正茶检查规则,及时向业界通报海外茶叶进口国的检查法令,并根据海外设定的进口质量门槛出台制茶取缔办法,要求业界遵守和执行。然而日本政府对由政府统一办理出口检验事业的倡议并不积极,对业界多次请愿采取了冷处理的态度甚或不予回应。这体现了明治以后日本政府对产业的基本态度,即多途径的政策援助,但不过多干涉,尽可能由社会团体承担相应职能。
当然,这种态度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在产业发展之初,日本政府不仅采取金融信贷等方面的多元扶持政策,甚至对优先发展的产业还采取直接开办工厂从事经营的做法,如在富冈等地开办模范缫丝厂、在大阪等地开设了纺织厂。但这些工厂大多最终经营不善,多以倒闭、破产或转售而告终。最终,在殖产兴业的总体政策下,日本探索出了一条以政府为引导,以财团、银行等信贷为支撑,扶助民间私人资本企业发展,提升企业效率,实现资本原始积累,推动日本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快速转型的道路。具体到茶叶产业,在政府的支持下,19世纪80年代出现了一批规模较大的制茶株式会社,它们在日本各通商口岸可以与外国商馆展开竞争,还不断冲破商馆的垄断,向海外市场直接输出。就商品检验而言,在从事海外贸易期间,在制茶会社的联合组织——从府县到中央的茶业组合——当中,逐渐构建了一套检验制度和体系。尽管日本茶业界和团体一再呼吁由政府主导商品法定检验事务,但明治时期政令比较畅通,出台的规章制度能够较好地在各府县基层机构和社团中得到执行。故政府希望采取“委托ÿ代理”的方式,由茶业团体来具体组织实施商品检验活动。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通过法令等形式,为业界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准绳;还通过其海外市场的调查系统搜集各国的茶叶进口规制法令,不断调整商品检验的具体标准等,以符合这些国家的进口“质量门槛”。不仅在检验事业方面如此,在制茶技术的引进和创新方面也如出一辙,19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政府主导设立制茶传习所,聘请中国茶工教授技术并在全国推广,改制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茶叶类型;但在19世纪80年代这种做法的弊端日益显现,政府开始强调其引导和扶助功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茶业组合成为品种改良和试验、采茶方式的变革与发明、绿茶制茶机械的创制等事业的重要主体和驱动力量。
与日本相比,中国茶叶外贸在19世纪80年代以后迅速衰落,外贸收购和定价的主导权一直掌握在洋行手中。出口茶叶的商品检验权同样由洋商把控,生丝、棉纺织品等其他主要外贸商品的检验权概莫能外。晚清和民国初期,各界已有要求国家出面在出口环节设立检验制度的呼声。由于时局等方面的限制,这种设想无法在全国层面实现。浙江温州在1916年曾设立永嘉茶叶检查处,取得的成效不大,这证明在一定区域内开展检验存在局限性。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为统一国家之缔造提供了基础。在此背景下,政府层面产生了检验权独立和自主的诉求,“国体”名义下的检验权之争以及收回成为时代命题,一些原先由外商主导的检验机构被收归国有,如从美商、英商等手中收回上海生丝、棉花的检验权,从天津日商手中收回棉花的检验权。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国家层面设置了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在出口环节对生丝、茶叶、棉花、牲畜正副产品等实施检验,“希望增国际之信用,挽已失之主权”,借此增强中国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中国建立了由政府主导的一整套外贸商品出口检验制度,这与日本由政府出台法令、各行业团体负责组织实施的情形有很大不同。这种差异是由两国的国情以及产业发展的阶段和能力所决定的,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创设的由国家办理商品检验制度为肇始,业界对国家的依赖越来越强,商品检验机构还承担了茶业调查、产业改良、生产组织改造等方面的任务,进而上升到国家对茶业的统制,并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对此,笔者将另行撰文论述。可以说,近代中日商品检验制度的创设历程及其呈现的异质性,是观察两国产业、社会团体和政府复杂博弈关系的重要窗口,也折射出中国近代资本主义转型的困境以及对强有力现代民族国家的热切企盼。
|本文刊于《世界历史评论》2024年夏季号,作者宋时磊,武汉大学茶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