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成果 > 正文
宋时磊丨近代日本同业公会的肇始及一体化组织再造——以茶业组合为例(《经济社会史评论》2022年第2期)
时间:2022-10-15 来源: 访问量:


近代日本同业公会的肇始及一体化组织再造        
——以茶业组合为例      

宋时磊



     

     

     

     

     

     

     

     

     

   要:日本茶业组合从株仲间解体到自愿团体缔结,再到同业公会组建,与明治政府殖产兴业政策密不可分。美国等国家对进口茶叶质量实施规制后,日本政府及茶业界出台《茶业组合准则》,通过茶业组合将日本各种从业主体组合成一个坚强的利益共同体,促进了日本茶业的发展,提升了与中国竞争的能力,满足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市场需求。日本茶业组合一体化再造是个普遍性的趋势,蚕丝业等也在同时期组建了类似的组合,日本还将其模式移植到当时的殖民地台湾。中国从晚清时期已经在关注日本的茶业组合,南京国民政府以日本组合制度为参考,推行合作社等制度,取得一定成效,同时也有颇多不适应之处。

关键词:日本  株仲间  同业公会  茶业组合  共同体


     

     
改革开放以来,史学界对我国商会、同业公会等工商业组织的研究成果颇丰。有论者在充分总结这些研究的同时,提出要关注中外不同时期工商业组织的情况,特别是外国在华工商业团体及国外同业公会研究基本缺失的问题。然而,20年前提出的这一研究方向,至今成果却不多见。近代中国的同业公会组织深受日本影响,而我们对日本同业组织的研究却很不够。分析日本同业组织及其成效,有助于反思中国近代同业组织的活动业绩。本文以日本的茶业同业团体为例,尝试开展研究。  
0                     1        

       

旧式株仲间的解散与近代转型

18世纪以后的日本封建时代晚期,京都、大阪、江户等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出现了大量“仲间”(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业组织),控制外贸商品、调控价格并管理质量等。幕府和各藩主认可仲间的作用,向仲间会员颁发从业资格的证明“株”(商业组织的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向株、仲间征收冥加金(献金性质的杂税)、运上金(营业税、许可税性质)和流通税等。由此株仲间(行业组织)也获得一定的市场独占地位,垄断了特定商品的经营,限制会员人数,限制从业者人数,扩大经营规模,起到为幕府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株仲间的功能类似于中世纪欧洲的封建行会或中国旧时的行会。在各种类型的株仲间中,问屋株仲间占有重要地位。问屋是商品买卖的中介商业机构,主要负责货物的集散兼带营业性质,为生产者和货主代管商品,并同零售商和经纪人周旋,从买卖双方收取佣金。其组织形式有承担货栈功能的积间屋,承担收货行功能的荷受问屋,负责米、茶、油、棉等批发的诸色问屋,自我控制交易专业商品的仕入问屋等。问屋的形式有所不同,性质较为一致,都是封建性质的行庄,而问屋株仲间彼此联合,如江户十组问屋、大阪二十四组问屋等控制了商品的集散和流通。


由于株仲间的不正当操纵,导致江户米价一度大涨。1841年,老中水野忠邦政权解散了株仲间,但中央政府控制流通却导致市场混乱。1851年,为平抑江户物价,作为天宝改革的一环,幕府发布《株仲间再兴令》,以实现株仲间的重组。明治维新以后,株仲间的政治和经济基础不复存在。1868年,京都发布《商法大意》,废止冥加金,废除限制会员人数等陋规;1872年,明治政府下令废除株仲间。政府废除了株仲间,却对如何再建流通秩序、缔结工商业公会组织等问题只字未提,于是出现了混乱和相互矛盾的局面:一方面大阪堺市、京都府等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市场的相关法律,工商业也开始组建新的组织形式;另一方面,株仲间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借尸还魂以不同的面貌继续活动。


在株仲间被废除的同时,大隈重信、伊藤博文等政府首脑意识到工商业没有同业组织难于管理,特别是1878年在同国外条约改正谈判时更是有了深切感受。此时,工商界开始积极组织商法会议所,如,涩泽荣一于1878年组织东京商法会议所,五代友厚组建大阪商法会议所,横滨、兵库、长崎、福冈等地也组建了类似组织,到1881年全国已有34个商法会议所。这些商法会议所在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商业惯例和商情调查、条约改正支援等方面做出了贡献,但大都是自愿组织的任意团体(voluntary association),自愿结社、自我管理,活跃程度各地不一。于是,府县政府开始着手组建以府县和农工商部为主导的工商组织来替代商法会议所,以适应日本急剧变化的产业发展趋势。明治维新以后,茶业组织化问题在各种产业的共进会、集谈会中经常被讨论,国家和各府县也在试图促进组织化的变革。茶叶行业在组织再造中充当了急先锋的角色:18799月,由内务省和大藏省主办的第一次制茶共进会在横滨召开,业界资深人士召开了茶事集谈会,对组织化问题进行了探讨,之后又针对实质性问题深入研究,进一步推动政府出台同业组合政策和制度。


因此,从日本中世封建制度向近世资本主义过渡的转轨来看,1880年代同业法规的出台以及新兴产业组合的设置,是传统株仲间行会组织形式的再组织化,并向资本主义生产组织模式过渡,即从株仲间的解体到自愿团体缔结,再到同业公会组建,这是明治政权殖产兴业政策的重要一环。通过工商业行业组织规制产业,体现了新兴的统一资本国家清理旧有特权经营、地域市场的总体基调。工商业组织的再造,还与1881年设立的承担殖产兴业职能的农商务省有关。农商务省成立初期大力推行间接劝业政策,是其愿意推动产业组织改造的重要原因。


02        
         

       

《茶业组合准则》的出台与不断完善

日本对茶业组织进行改造,最直接的动因是国外各国对进口茶叶实施质量规制。从18世纪起,英国等西方国家的茶叶消费量急剧增长,但这些国家本土不出产茶叶,最初只能从广州的公行进口,西方国家一直希望摆脱茶叶供应受制于中国的局面。东方重要产茶国日本开埠通商后,它们看到了希望,其商馆(即在中国之洋行)纷纷到横滨等居留地(即租界)从事茶叶贸易。开埠后的前六年,日本输往英国的数额多于美国,嗣后向美国输出迅速增加,向英国输出一落千丈,不数年便近乎绝迹。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由生产结构和市场需求决定。英国饮茶以红茶为主,而美国是绿茶消费传统大国;英国进口绿茶并不是供给本国消费,而是转运到美国等绿茶消费国。南北战争之后,美国经济发展迅速,造船技术、航运能力大为增强,围绕“快剪船”英美之间展开了戏剧性的航海竞赛;1869年横穿东西部大铁路完工,经太平洋直接将日本茶运往美国西海岸,再用铁路运输到东部消费区,成本大为节省,不必从亚洲运输到英国伦敦再经大西洋转运美国东部。但日本将学习了中国染色之法的绿茶出口美国,给美国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另外,美国市场屡屡发生日本茶灰尘、茶末过多的问题,1868年一份英国领事报告警告:“除非有一个明确的立场来制止这种掺假行为,否则日本茶将会在美国失宠,不得不寻找新的市场。”1881年的英国领事报告评论认为,日本茶正在美国市场遭受严厉的审判……必须承认日本茶质量的确在不断恶化,从而危及这个国家主要农产品的贸易前景。1882年,纽约市场的日本茶叶拍卖价格很低。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各界不断推动出台法令,对进口茶叶质量做出规制。18833月,美国出台《茶叶进口法案》,严格限制劣茶进口,要求进口茶符合品质、纯净和适于饮用的标准。


纽约领事高桥新吉深知此法令对日本茶叶出口贸易有重大影响,便很快向时任外相吉田清成递交伪劣茶输入禁令相关报告,其中称:“制茶人应当十分注意,禁止出口不正当茶。为保护物产,政府应当严格管制,希望能遵守以达成取缔之希望。”日本茶业界和政府对此颇感震惊,但也意识到这是矫正茶叶伪劣弊病、恢复日本良好品质的契机。日本向来主要生产绿茶,海外最大销售地是美国,而茶叶也是当时仅次于生丝的第二大出口商品。如果任由伪劣茶泛滥、不能符合美国市场的进口要求,殖产兴业的发展野心会受到扼制,出口贸易也会遭受致命一击。日本茶业界和政府都被迫重新考虑茶业的发展问题:业界在筹划怎样将茶业利益相关方动员和组织起来;而在政府层面,已经从地方政府的反复劝导和谕告转移到怎样在战略层面上对茶商组织进行改造和规制。


18839月,日本茶叶从业者以在神户港召开制茶共进会为契机,以征求改良制茶的意见为目的,举办了全国茶业集谈会。集谈会的意见一致认为,全国茶业者应当勠力同心,纠正粗制滥造的弊病:“同业者团结一致,对内一洗制造者和销售者的积弊,对外寻求自由买卖的计划和方法,避免贸易市场被压制的祸患。”会议探讨了四个方面的主要议题:第一,日本茶叶产业的发展和目前所面临的形势;第二,茶叶贸易的历史和现状;第三,纠正生产和提高质量的方法;第四,移除交易恶习并发展海外贸易。其中,后两个议题最受与会者关注,视为当时之要务,针对第三点提出了15项意见书,针对第四点提出了8项改良盟约。要解决劣质茶问题,其最重要的方法是建立全新的茶业组织,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检查与取缔;而建立茶业组织更是为了图谋保护产业,改进和改良制造,以为将来的海外直输出做准备。最终,日本茶业界共同向政府提出两点紧要建议:第一,必须颁布法律以禁止劣茶的生产和贩卖,并初拟了19条意见;第二,应当组织成立茶叶同业组织以实现出产茶叶品质的总体改善。会议还决定在各产茶府县下设置一名理事,负责建言事务,各府县据此选出了31名理事。这次会议成为日本产业集谈会的开端。


理事中的大仓喜八郎、丸尾文六、中山元成、今井平三郎、三谷八左卫门、山西春根6人负责向政府农商务省建言,东京附近的茶叶从业者也积极配合,劝说官员们有所行动。游说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政府决定遵从茶业者的意愿。18841月,明治政府发布了《茶业组合准则》。内务省、农商务省指出该规则的设立背景是近年来着色茶和伪茶制作增多,混杂了劣质茶,贩卖者趋之若鹜,影响了正常的营业秩序,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茶业相关从业者向政府提出了《茶业组合准则》,希望这一规约得到认可并向全国颁行。也就是说,这一规则并非政府本身主导制定,而是对茶业者主动作为的一种官方认可与授权。此时颁布的规则,共计10条,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组合的参加成员是所有从业人员,不论是制造者还是贩卖者,都要以府县、郡区、町村等为单位设立组合。其二,设立组合的原因在于有业者制造贩卖掺进他物和劣质品或经过染色等不纯净的茶,违反干燥法与包装法。其三,解决这些质量问题的措施有两点,设立制茶检查法,以鉴别茶叶是否符合标准;制茶包装上必须标明组合名称以及制造人、贩卖人的姓名,以便实现追踪和溯源。第四,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各组合要推举委员管理、检查会内事务,向会员颁发凭证,且该凭证要盖有府县的检验印章;各府县要设立监管所,统辖辖区内的各组合。第五,组合可以雇用专职人员,组合、监管所相关费用由各组合员协商解决。


《茶业组合准则》有五个方面值得关注。第一,组合涵纳人员较为广泛,涉及所有茶叶从业人员,不仅包括各种加工制造者和贩卖者,也包括了茶农,这与中国1930年代以前各种茶业组织都不包含茶农的情况有所不同。第二,组合是按照地域和行政层级组成的统一公会,而不是按照从业类型或者人群来划分,这与中国按照洋商、茶栈、制茶商、毛茶商等组织的方式也有很大区别。第三,制作自用茶者可不加入组合,这说明组合直面贸易和市场,无论这种贸易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但对于自产自销的情形并不关注。第四,纠正质量问题是最初设置组合的初衷,这也说明美国等消费国的茶叶进口质量规制对日本茶业界产生了深刻影响,进而催生出了一种变革的共识和集体行动的力量。无论之后茶业组合被赋予了怎样的新的使命和职责,对茶叶质量检查与规制、进而提升茶叶品质的这一初衷是不变的。第五,组合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自愿与政府达成紧密协同的状态,会员身份要得到官方的验视。行业自身提出的规则,定要推动上升到国家层面,通过中央政府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发布,而不是行业内部自行发布和实施,以增强规制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日本茶业界通过《茶业组合准则》实现组织改造、做出示范后,188411月,农商务省第37号令发布《同业组合规则》,这是日本第一个以全行业同业组织为规制对象的法律。其他产业也跟进实施,1885年《蚕丝业组合准则》出台,近代日本第一大外贸出口商品也组建了与茶业类似的组织。如果将茶业组合的设立,放在日本明治维新殖产兴业总体背景之下,就会发现这不只是适应美国等外部质量规制冲击之举,而是有着深刻的内部改革因素;这不仅仅是茶叶一个产业内部之事,而是产业整体发展之需。这就是1884年《茶业组合规则》更为宏阔的历史背景。


03        

       

中央茶业组合总部与组合制度的变革

以此《茶业组合准则》为基础,各地纷纷自行组织成立地方茶业组合或取缔所。但该准则存在较为明显的漏洞和弊端,即各地方茶业组合怎样彼此调度和协同。各地茶业组织深感各组合需要气脉相通、意志相同,唯此方能谋求茶业改良和发展。于是各府县茶业总代表相互联络,于1884515日在东京集会,决议创立中央茶业总部,旨在从事改进制造及日本茶的海外市场推广。会议推选川濑秀治为统领,大仓喜八郎为干事长,丸尾文六、中山元成、大谷嘉兵卫、山本龟太郎4人为干事,山西春根为值勤干事。会议还设定相关规则,重点关注中央与地方组合的协调问题。会议讨论的规则再次提交给政府,同年129日农商务省发布第38号文件,将1月份发布的《茶业组合准则》增加4条,将第10条顺延为14条,新增四点内容有:在全国适当之处设立中央茶业组合总部,使各地茶业组合监管役员之间信息通畅;中央茶业组合总部的规约要得到农商务卿认可;中央茶业组合总部的役员在各地茶业组合监管所的役员中互选而出;中央茶业组合总部的费用由各地茶业组合监管役员协商决定。


1885220日,全国各府县43名茶业代表在东京农务局农产品陈列所内,召开第一次茶业中央组合总部会议,农商部官员岩山出席了会议,向与会人员陈述了设立总部的目的。会议讨论了议事规则、总部规约、经费预算,并选举了总部的干部。3月,日本茶业组合总部成立,原商务局长河濑秀治担任总负责人,大仓喜八郎就任总理事长,干事有大谷嘉兵卫、山本龟太郎、山西春根、宫本赖三。随后发布了《中央茶业组合总部规约》,对总则、会议、议员、职员、地方组合、通信报告、经费、杂则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计841条。自此之后,日本中央和各地方的茶叶同业公会系统正式组织起来。中央茶业总部是日本茶叶产业海外开拓最为重要的机关,品种改良、海外输出、各种推广、市场调查等各项工作多是在其指导下开展。


1884年的《茶业组合准则》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如中央茶业组合总部跟各府县茶业组合或取缔所的隶属关系怎样界定,茶叶质量检验怎样组织和实施,发现违规情况后怎样惩处,怎样通过加大惩处力度封堵假茶和劣茶等等,这些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伪劣茶问题并无法真正禁绝。188710月,中央茶业组合总部理事长大仓喜八郎代表全国茶业者,向农商务大臣黑田清隆请愿,提出《茶业组合准则》制裁和惩处力度有限,需要变更相关规则,增加罚则及设置更加严格的取缔方法。农商务省对此请愿予以认可,并在12月发布了《茶业组合规则》(明治二十年农商务省4号令)36条,替代之前的《茶业组合准则》。《茶业组合规则》不是对《茶业组合准则》的颠覆和否定,而是在制度和可执行性方面对其全面完善和补充。因此,两者的精神旨趣和设立目的是一脉相承的,体现在第二条的“凡茶业者,以制造精良,推广销路,买卖信实为宗旨”。


新颁布的《茶业组合规则》使茶业组合的组织更加严密,地方官员和农商务大臣的监管权限得到强化。根据《茶业组合规则》,中央茶业总部改称为“茶业组合中央会议所”,各府县的取缔所改称“联合会议所”。会议所由郡区组合事务所、府县联合会议所、全国中央会议所三个层级组成,纵向之间为业务指导关系,依照各自层级的事务范围制定相应规则,上下层级之间事项的管辖权界限分明、不能混杂,联合会议所之事只可以在联合会议所会议,中央会议所之事只可于中央会议所会议。上下层级的组织联系主要体现在议员的选举和席位数的配置:联合会议所议员由属下组合的会员或委员选定,中央会议所议员由联合会议所议员选定;担任议员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如中央会议所议员必须要有三年以上的从业资格,且具备茶园在一町步(相当于中国的15)以上、可制造5000斤以上茶叶的资本、制造茶叶可买卖20000斤以上的资本三项条件中的一项;会议所议员人数根据产额等情况确定,中央会议及联合会议所议员人数,根据章约所规定的地方产额及通商口岸输送之多寡确定。各组合按照属地化管理,召开会议、修订规则、选举组长或改选议员、经费预算等要征得对应层级的地方官许可,中央会议所之事须禀明农商务省。


《茶业组合规则》进一步细化成员入会门槛资格:包括制茶后亲自贩卖、自有茶园以生叶出售、代买鲜叶及制茶转售于人三类,毋庸置疑茶农包括其中。与之相比,1884年《茶业组合准则》所称“制茶者和贩茶者”失之于笼统、含混;贩卖自用制茶零星生叶者,是否入会由各组合确定,不强行要求入会。原则上各类人员都加入同一组合,不能依照制茶贩卖、贩卖自己茶园鲜叶、经买或贩卖鲜叶及制茶等不同类型分设组合,除非农商务省大臣给予特殊许可。组合员不准另出组合营业渔利,即不许私行买卖。对不同层级茶业组织的职责和功能界定也更加具体、清晰。郡区的茶业组合所主要确定组合所地位,组合员票证,督察粗恶、不正茶叶的方法,职员选举的方法,组合员入退、接替的办法,违约者处分方法,活动经费征收和支出方法,以及其他情况的处理。郡县联合会议所事项包括办公处所,制茶改良贩路扩大的方法,制茶贩卖矫正弊害的方法,下辖组合事务及排解纷争方法,职员及事务员选举方法,联合会议所规程,违约处理的方法,活动经费征收及支出方法,其他地方上情况的处理。中央会议所事务包括办公处所,全国组合气脉连贯的方法,内外茶业实况、市面情形等调查方法,议员及事务员的选举方法,中央会议所规程,经费征收及支出办法等。


违规惩处也更加具体。第36条规定违反第2条、911条等4条款内容,要处以2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这4条主要规定了设立宗旨、规约等经各层级官员认可、另行组织组合或私行买卖、规约遵守和费用摊派等。可见,《茶业组合规则》更注重茶业组织一体化制度的建立。根据新的规则,中央茶业组合总部从1887年改组为茶业组合中央会议所,开启了新的发展历程。之后,农商务省等部门从18891934年发布了近20条律令和告示,对《茶业组合规则》相关条款加以改正、追加、删除等,内容和机制不断完善。由这一规则所确立的日本茶业一体化组织一直保持运作状态,直到1943年《农业团体法》公布为止。这种缔结的坚强化组织,在打击伪劣茶、促进日本茶叶质量提升方面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很好地团结了业界以实现共同发展利益。20世纪初,中国在美国绿茶市场的主导优势地位,已被日本茶叶侵占殆尽。在这一市场替代的过程中,日本对茶业组合一体化改造所产生的协同效应,是非常重要的推动力量。

04        

       

同业组织再造的效应及其对中国影响

参照同期日本蚕丝业组合准则会发现,其组织化的诉求几乎跟茶业如出一辙:防止粗制滥造,对产品及其保障进行检查以确保质量;通过组合的形式将产业最末端的生产者组织起来,由中央总部协调和调配。从生产到最终输出的过程中,在商品上都会印有各个组合的标记,既可以对质量问题溯源,又可以让小而散的生产者在市场中获得信誉保障,进而减少中间环节和地方势力的介入和干涉。这样就实现了政府宏观规制与中小产业者的统合,在确保质量底线的同时发挥业者自由经营的积极性。这种产业化组织的一体化再造,防止了生产和流通之间的相互博弈和内耗。在1880年代因松方正义推行财政改革政策而导致通货紧缩的经济环境下,这是十分必要的。而丝和茶是日本近代化起步后,第一和第二大外贸商品,立足中小从业者建立强约束性组织,可以通过小规模集合的方式实现大规模生产,同时符合世界市场对质量稳定性的需求,从而构建以出口为导向的产业体系。生丝和茶叶作为初级工业品,其批量出口为日本工业化提供了外汇资本积累,并为进一步工业化提供了实训。如日本缫丝业早期通过丝业组合的方式,生产出符合美国市场需求质量稳定的、中低价位生丝,率先打破了洋商主导生丝生产的局面;在积累了技术、资本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实力后,组建现代化工厂、推进机器缫丝,日本本土企业掌握了质量控制和品牌塑造的主导权,在国际市场上赢得了销售溢价,缫丝业的这一发展模式成为日本通过竞争性出口工业品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典范,不断被其他产业学习模仿并取得成功。所以,无论是从日本传统的工商业组织的废除与变更,还是明治维新早期外贸业发展、近代工业化革命的实现来看,1880年代初日本茶业组织的一体化改造都具有特殊意义。


在取得成功后,日本还将本国茶业组合的经验和模式移植到殖民地,对台湾茶业开展一体化的组织改造。台湾茶业原本是中国茶业发展体系中的一部分,并建立了与上海、福州、汉口等地茶叶公所等类似的茶商组织,乌龙茶茶商1889年缔结了“茶郊永和兴”,后更名为“台北茶商公会”。甲午战争后,日本开始按照其模式改造殖民地台湾的茶商组织,将生产流通环节从“茶农—茶行—茶商—茶栈—洋行—外国批发商”模式简化为“茶农—粗制茶厂—精制茶厂—贩卖所组织”。1914年台湾总督府发布《台湾重要物产同业组合法》,以图谋台湾米、茶、林业等物产的发达。次年根据该法令,台北茶商公会向总督府提交了章程并获得政令第31656号确认,改组为任意组合台北茶商公会,于2月召开第一次总会。其主要任务是矫正制茶营业的弊端,图谋改良发达,拓展台湾茶的国际市场销路。1917年,殖民当局授权茶商公会取缔不良和不正茶的出口。该公会与日本茶业中央会议所有类似功能,如举办茶商恳谈会、台湾制茶品评会等,组织成员参加国际以及日本国内的博览会,还派员到东南亚各国调查包种茶的销路等。1923年,台湾总督府殖产局将各地茶叶公司及其生产组合再组织,由铃木恒藏负责实施,在大稻埕联合成立半官方半民间的台湾茶共同贩卖所。之所以成立该贩卖所是因为在生产者、再制者之间存在许多中间商人,不仅垄断利润、推高茶价,还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损伤茶叶品质,严重影响了台湾茶业前途。故该组织的目的是驱除生产者、再制业者、输出业者之间的中间商人,以实现“凡组合员生产茶,悉交该所,为其代售,略其复杂仲介之类,更省几许冗费,非独山间之生产者,享其无限利益,而再制制茶业者及输出业者均其利”。共同贩卖所对买办、茶栈等中间商的打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台湾茶出口的品质,经其所出口的茶叶约占台湾出口总量的1/3


清末,中国对于明治维新后迅速发展的日本,滋生了“羡日”与“师日”的情绪,且注意到日本茶业的组织化改造。1900年江南商务沪局在上海创刊的《商务报》创刊号,刊登了《日本茶业公会中央会议所规约》《日本茶业中央会议议事细章》《推广制茶贩路书》《对美国贩路之计划、对俄国贩路之计划》以及《日本商业会议所条例》前23条。《商务报》在第2期时更名为《江南商务报》出版,刊登了《日本茶业公会规则》第23条到第40条。需要说明的是,《日本商业会议所条例》与《日本茶业公会规则》是日本茶业组合规则的上下两部分,分两期刊登,《日本商业会议所条例》的翻译有误。同年第28期,前述上下两篇合并为《日本茶业公会规则》再次刊出。1904年,工艺官局主办的北京《商务报》在第2930期刊登了《商部考察日本茶叶规则》,包括《日本业组合规则》《茶业组合中央会议所规约》两篇。两份报刊刊登前后相隔四五年,翻译文字彼此不同,译者应不同;条目相同,条款文字略有出入,所依据的翻译文件底稿所距当不远。日本茶业界法规被译介后,当时中国国内对其没有足够重视。


对日本茶业组合制度引起重视,并以此为参考倡导改良中国茶业组织的是留日学习茶学、茶叶经济和贸易的学生,其中以吴觉农为代表。1919年,吴觉农考取浙江省教育厅的官费留学生资格,被指定到日本专攻茶叶。他在深入日本茶区、观摩茶叶产供销一体化的基础上,于1922年撰写了论文《中国茶业改革方准》。文中重点介绍了日本茶业团体组织,还根据日本茶业的组织模式,提出了中国茶业的组织法,包括中央茶业委员会、全省茶业联合会、县茶业联合会、乡村茶业者合作者四个层级。这四个层级几乎全盘照搬日本茶业组合,而其所规划的各层级事业大纲,几乎是把日本茶业组合的职责任务做了全盘翻译。我国政府和业界真正重视日本茶业产业组织模式及其所带来的力量,始自南京国民政府组建之后。1928年底,上海市社会局发布《整理华茶意见书》,提出组织系统茶业团体和机关方面的改革设想,在吴觉农四个层级构想的基础之上,建议另设茶务局一处,隶属于农矿部或建设委员会,通过政府力量统合茶业各方。


当时,人们普遍认识到,中国茶业的改革和复兴有三条路线:第一条英国资本主义式茶业发展模式,以大种植园、机械化、科学化、现代化等为特征;第二条是日本式的合作模式,通过合作法规让各省县的栽培、制造和贩卖者都加入合作社,共同生产、共同制造、共同贩卖、共同直接输出;第三条是国营统制的方式,吸纳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中国榷茶的传统制度,栽培、制造、贩卖各项都由国家统一计划。但是资本主义方式不适合中国,于是将合作和国营两种模式结合在一起,用来改造中国茶业成为当时的共识。1933年,商品检验局鉴于茶商濒于危境之情形,拟具《救济华茶步骤》,开始着手“实行改良组织运销合作社”。到1936年茶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近40家,进展相对缓慢且出现一些弊端。随着日本侵略步伐的加快,国家对茶业全面干预的政策被提上议事日程,以便增加战时的财政收入:最初在赣皖等地实施茶业统制,引发了官商之间的抗争和博弈;1937年组建官民合办的中国茶叶公司,后又将其转变为国家独资经营,结果不得不面临着效率和腐败的一系列难题。最终,抗战结束后中国茶叶公司改组和解散,合作社运动也趋于停滞。

05        
结  语        

从近代日本茶业组合制度出台、组织变迁和职责完善等方面看,美国等不确定性力量的冲击是促成其变革的外部因素,而明治政府对产业管理的思路转变、业界的危机意识和团结一致的决心是根本的内在动力。具体而言,日本产业界充分意识到提升本国出口商品质量的必要性,呼吁全产业链的利益相关方共同行动,要求政府出面制定各种法令,进而指导各主体追求产业进步和革新、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政府也曾试图官办产业(如早期开办模范缫丝厂、纺织厂),并不成功,最终交由带有官方背景的市场主体来经营,实施间接劝业政策。产业界则依据政府的法令,缔结一体化的行业组织,共同约束不法经营主体,增强产业内生竞争能力,在海外市场团结一致、开展竞争。从上至下相互联结形成目标一致、利益共享的坚强产业团体,这是近代日本产业开拓的重要路径。这种模式给近代中国以示范和启迪,1930年代中期发端的茶业统制即是其中一例。目前学界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改革茶业弊端所采取措施的讨论中,更多侧重垄断、官僚资本等角度探析,却大多忽视了日本茶业同业公会改革路径与效应,及其对中国政府、政策制定与推动者、业者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这不能不说是研究的缺失和遗憾。


       

     

       

本文作者宋时磊,武汉大学茶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文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22年第2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刊。